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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要满足什么条件?需要注意哪些?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4日 Tags: 律师事务所  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     http://zmcqlawbj.maxlaw.cn/

  在房屋拆迁中,拆迁方一旦与被拆迁方达成一致补偿协议的话就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一般拆迁补偿方式共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产权调换。对于这两种方式大多数人都会优先考虑产权调换。那么对于房屋拆迁补偿中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要满足什么条件呢?下面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就为大家来介绍一下吧

      一、进行产权调换应该满足的法律条件

  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所以,作为拆迁人来讲,如果采用产权调换的方式安置被拆迁人,其首先要对供调换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否则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产权调换”。

  二、在选择产权调换时需要注意哪些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因此,在选择产权调换时必须要注意以下几点:

  1、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选择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有两种情形:一是异地调换;二是原地调换,也称回迁。不过,被征收房屋使用人的房屋调换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产权调换房屋的质量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切身利益。在实践中,部分征收人为了节约成本,提供的产权调换的质量、功能、环境等方面都比较差,有的甚至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设计和工程建设的规定,给房屋使用人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有的甚至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是“豆腐渣工程”。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质量问题没有约定的,须执行国家质量标准。房屋作为一种建筑产品,无论如何使用,首先应当保证安全,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3、违约救济

  征收补偿协议的履行过程中,除上述可能出现房屋质量间题的违约行为之外,还可能出现以下违反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行为:

  (1)征收人没有提供约定的面积、地点、楼层的房屋

  征收补偿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履行,对于征收人在复建房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安置的面积、地点、楼层等,致使征收补偿协议无法履行,被征收人坚持按照征收补偿协议安置的,一旦起诉至法院,应判决征收人按合同的约定标准给付被征收人。

  (2)征收人私自处分产权调换用房如何处理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形式履行征收补偿补偿协议,明确约定征收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征收人私自处分产权调换用房,被征收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行使优先取得权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征收安置过渡期待遇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2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待征收人准备的产权调换用房具备住用条件后,被征收人再迁人产权调换房屋居住,有周转用房的将周转房腾退给征收人。

  5、产权调换面积的计算

  在产权调换中经常会出现各种问题,比如征收人擅自缩小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的居住面积,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重新提供补偿合同规定的产权调换房。但是,如果缩小的面积是属于合理的误差,则不能认定对方有违法行为。征收补偿合同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就征收安置补偿事宜订立的民事补偿合同,因此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征收补偿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议务。

  对此,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表示,如果在产权调换中,如果有上面任何一条没达标的话,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咨询相关部门进行解决,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及时的处理该问题,那么最好的维权方式就是运用法律途径,尽早的让您住进自己的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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