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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公司拆迁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18年4月9日 Tags: 凯诺拆迁律师团 拆迁律师  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     http://zmcqlawbj.maxlaw.cn/

  实际工作中,员工所在的公司可能会遇到拆迁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按原来的规定履行,而有的员工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那么,公司拆迁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下面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就为大家搜集了一些相关资料,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公司拆迁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公司拆迁不让员工去新的地点上班,则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可以主张公司无故单方辞退的赔偿金,标准一年两个月;

  (二)公司同意员工去工作,而本人不愿随公司搬迁,其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般是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1个月工资+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

  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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