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征地拆迁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而且一旦涉及到征地拆迁自然就会与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
所以,凯诺律师需要在这里提醒大家,不管是因为什么项目实施的拆迁,不管拆迁目的是什么,不论组织实施征地拆迁的主体是谁,一旦遇到拆迁,作为被征收人就需要对整个征收细节有了所了解,同时也需要对征收方的征收行为提高警惕。
因为虽然我国对征地拆迁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仍然有极个别的征收方为了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做出违背征收原则,违反法律法规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的事情。那么,如果在推进西部大开发计划中遇到了拆迁,那么被征收人都需要了解或是注意哪些事项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来告诉大家
首先,如果是第一次遇到拆迁,那么被征收人肯定要知道征收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民老百姓土地或是房屋的,必须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需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合理、公平的拆迁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实施房屋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其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除此以外,该条例中还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也就是说,无论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征收方在推进征收时,都需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合理的拆迁补偿,或是提供与被征收房屋价值差不多的安置房。如果在未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在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情况下,征收方是不可以采取对被征收人不利的方式方法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的,否则其拆迁行为就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
其次,实施征地拆迁,必须要有具体的书面文件
无论什么样的拆迁项目,都与老百姓的利益有关,所以,我们不止一次的强调过,一些与被征收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文件,相关部门应当要依法主动的公布出来,要让老百姓明白此次征收是为了什么,通过征收会给老百姓带来哪些好处,让老百姓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配合征收工作,不能让老百姓在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稀里糊涂交出土地或是房屋,只有这样才能有条不紊地按时完成征收。
可是实践过程中,仍然有极个别的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项目,直接跳过这一程序,或是仅以口头的方式告知大家,但是如果不将这些具体事项予以公布,那被征收人就不知道自己家究竟有没有在征收范围内,或者是不知道具体的补偿标准是多少,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等,一旦不了解这些,那对被征收人来说就会有很大的风险。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在遇到征地拆迁后,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征收方有没有在征收范围内以书面的形式公开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如果没有,那说明征收程序不合法,说明征收方已经是有意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此时,被征收人就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补偿不到位,补偿标准不合理,大家可以拒绝签订协议,拒绝搬迁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情况非常多见,所以,在遇到拆迁之后,一定要了解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一旦发现征收方公布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或是确定的拆迁补偿明显会导致自己以后的生活水平降低,那么,建议广大被征收人万不可盲目的相信征收方在此期间提出的各种条件,尤其是征收方口头上提出的这些事项没有落实到补偿安置协议上面时,一旦签订协议,那么对自己以后维权会非常不利。
也就是说,只要补偿标准不合理,被征收人可以第一时间先拒绝与征收方签订协议,不要搬出被征收房屋,可以先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再次协商,如果仍然协商不成,那么就需要对征收方以后的征收行为提高警惕,可以先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帮助自己分析分析案情,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以打促谈的方式争取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