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许多被拆迁人都会问到关于补偿标准的问题,比如“补偿多少才算合适,补偿方案是国家制定还是地方制定,补偿是当地相关部门说了算还是按照国家规定的?......”那么,拆迁补偿到底是按国家标准还是按当地补偿标准呢?
对于补偿标准,无论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还是地方法规,都不可能直接规定房屋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首先房地产价是千变万化的,同时也是千差万别的。所以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也没有具体的,更没有统一。
但无论怎样,在实践中,拆迁补偿标准都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也就是说,拆迁补偿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类进行细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简单点来说就是,拆迁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的市场价,不能降低被征收人在拆迁之前的原有生活水平。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部门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征收方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设基金。
那么也就是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主体应该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救济途径
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不过,凯诺律师说,征地拆迁过程中,无论是从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还是对于批准后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救济规定来看,被征地农民对于征地补偿标准都有很大的发言权。因此,对于所有有关权益被侵害的问题,我们都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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