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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哪些情况下拆迁协议无效?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9日 Tags: 北京拆迁律师 拆迁律师  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     http://zmcqlawbj.maxlaw.cn/

  拆迁协议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话,就应当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合同的主体或者手段有违法事项的,可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不产生法律效力。那么,哪些情况下拆迁协议无效呢?以下凯诺北京拆迁律师为大家来介绍一下

  一、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双方身份出现了法定无效的情形

  1、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协议,协议全部无效。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含痴呆愚钝),常见的是和老年人签订,而老年人事后被证明已患老年痴呆症,和未成年人签订的情况比较罕见。

  2、拆迁人没有办理相关的拆迁手续,不具有拆迁的资格,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应当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拆迁人与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常见的是被拆迁人的亲属签订协议,但亲属不是被拆迁人之一。

  二、拆迁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1、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当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时,拆迁安置和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如果没有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属于形式违法,协议无效。

  2、拆迁协议内容和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协议中不一致的内容无效。

  3、拆迁协议规定的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不符合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

  4、对于属于文物保护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除,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拆除。

  三、签订的手段违法

  拆迁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暴力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这在实践中主要是拆迁人以给被拆迁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进行威胁,迫使被拆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拆迁协议。

  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协议,协议全部无效。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如果签订手段违法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如果你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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