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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应该有哪些补偿条款 拆迁没签协议,房屋被强拆了,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7日 Tags: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应该有哪些补偿条款,拆迁没签协议,房屋被强拆了,怎么办  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     http://zmcqlawbj.maxlaw.cn/

 贾启华律师,北京著名拆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应该有哪些补偿条款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应该有哪些补偿条款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的,征收补偿协议应该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条款。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拆迁纠纷证据须符合的要求

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形成的原因;

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的,征收补偿协议应该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条款。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拆迁没签协议,房屋被强拆了,怎么办

拆迁没签协议,房屋被强拆了,怎么办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房屋是先补偿后拆迁的,如果未签补偿协议先拆迁的,被拆迁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申请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权。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强制拆迁程序的完善

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至强制拆迁房屋,一般分为四个阶段:区、县房地局将拆迁许可证的有关内容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公告,就补偿安置的方案进行协商,达不成安置协议时交由区、县房地局裁决和启动行政或司法强制拆迁程序。

上述强制拆迁的程序存在两个缺陷,应相应予以完善。其一,对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了解拆迁法规、政策的知情权未予保护,导致有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敢轻易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即使最终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亦不一定属于有利于自己的补偿方案,一旦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进一步了解政策、法律,便有一种受到欺骗的感觉。由此导致的拆迁矛盾上升,拆迁人具有一定的。因此,立法应明确拆迁人具有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全面释明拆迁法规、政策的义务,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具有的知情权给予有效的保护。

其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协商不成后缺少调解程序,故需要进一步完善。当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难以接受或者不能接受安置方案时,应当让第三方介入,尽可能平和地进行调解。如果当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出异议时,拆迁人即申请由政府进行裁决,继而运用政府的强制力予以执行。

由于政府行政的权力介入过早,具有不尊重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出异议之嫌。所以在协商程序后应该设立一个专门的缓冲调解程序,由一个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在公平、公正、互谅、互让原则下达成调解协议,努力扭转动辄运用政府强制力解决拆迁矛盾的被动局面。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房屋是先补偿后拆迁的,如果未签补偿协议先拆迁的,被拆迁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申请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权。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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